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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每日优鲜”销售的一款香辣山药片,大肠菌群超标。
通告显示,“每日优鲜”APP经营的、标称襄阳沃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山药片(生产日期:2020-05-25),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
目前,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经向“每日优鲜”APP平台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食品由常熟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并经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情况移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大肠菌群超标的食品还有这些
此外,京东商城糖糖屋旗舰店销售的、标称枣庄焙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暖咖酸奶大果粒麦片(生产日期:2020-07-09),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查,经营企业为南京糖糖屋零食物语食品有限公司。
目前,“京东商城”已停止为南京糖糖屋零食物语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
同样在京东商城万乡园旗舰店销售的、标称肇庆市万乡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蜂蜜(生产日期:2020-04-02),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目前,“京东商城”已停止为肇庆市万乡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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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有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大肠菌群是作为粪便污染指标菌提出来的,主要是以该菌群的检出情况来表示食品中有否粪便污染。
如果检测出大肠菌群则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了粪便污染的程度,也反映了对人体健康危害性的大小。粪便是人类肠道排泄物,其中有健康人粪便,也有肠道患者或带菌者的粪便,所以粪便内除一般正常细菌外,同时也会有一些肠道致病菌存在(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因而食品中有粪便污染,则可以推测该食品中存在着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潜伏着食物中毒和流行病的威胁,必须看作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专家分析,造成食品中的大肠菌群超标的主要原因是二次污染,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了粪便污染的程度,也反映了对人体健康危害据性的大小,所以导致大肠菌群超标的主要原因是二次污染。
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受到了来自原料、包材、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污染,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如加工器具没有定期清洗消毒,操作人员在上完卫生间后洗手不彻底,个人卫生状况未达标,直接影响最终产品的卫生状况。
有关专家建议采用的诺福霉菌消毒剂配合专业方案方可以进行合理的防控措施,可高效清除大肠菌群,能杀死所有微生物,可作食品加工灭菌剂用,是一种新型的安全、高效、广谱消毒剂。
大肠菌群超标怎么处罚
大肠杆菌含量过高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du标准,应当没收违法zhi所得和违法生产dao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大肠杆菌含量过高属于不服和食品安全标准,在新《食安法》中第二十六条中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安法》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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